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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京工程学院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0    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积极响应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切实规范学校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苏教财〔20172号)等文件精神,
    依据《南京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南工〔20221号),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南京工程学院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工程学院对外合作协议申请审批表

               2.南京工程学院对外合作协议会签单


     

     

    南京工程学院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外合作共建工作,规范对外合作协议的签署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南京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或学校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与国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与组织等校外单位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的合作,不包括学校与境外、港澳台地区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对外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协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充分调研双方合作基础,论证合作可行性,以协议的形式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对外合作协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协议的拟定、审核、签署、执行、评估与终止等环节,确保对外合作合法性、规范性、有利性和利益明晰性。

     

    第二章 合作协议的类型

    第五条 所有对外合作均应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开展,合作协议可分为战略性(框架性)、专项性、一般性合作协议三种类型。

    第六条 战略性(框架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与组织等开展的涉及内容广、层次高、影响大的协议。

    第七条 专项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经学校授权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与组织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等专项内容的合作协议,不包括资产采购、投资融资、捐赠协议等。专项协议原则上不出现“战略”“全面”等字样。

    第八条 一般性合作协议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经学校授权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与组织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等多项内容并涉及到多部门的合作协议。一般性合作协议原则上不出现“战略”“全面”等字样。

     

    第三章 合作条件与范围

    第九条 开展合作的对方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规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第十条 与省市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后,一般不再与其下级单位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可围绕深化、推进合作,签订专项合作协议,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具体合作事项。任何主责部门不得签订与学校主要职能、主要学科领域或主要业务无关的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合作要有利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社会声誉等方面水平与能力的提升。

    第十二条 协议内容应涉及人才培养、科研平台建设、产业技术联盟建设、项目研发和技术服务、人才交流及职业培训、大学生就业基地建设以及其他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合作领域,关乎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综合合作事项。

    第十三条 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根据行业人才需求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双方共同研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共同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参与学生的教学管理,协作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十四条 合作开展科研平台建设。依托学校人才科研优势,围绕地方和产业发展需求,与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共建国家及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技术转移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

    第十五条 合作开展产业技术联盟建设。与企业、科研机构围绕创新技术研究、共性技术攻关组建相应的产业技术联盟,集中优势力量实现产业技术创新,利益共享。

    第十六条 合作开展项目研发和技术服务。利用学校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积极参与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项目研发,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参与政策研究及政策咨询,参与项目策划等。

    第十七条 合作开展人才交流及职业培训。利用学校人才和科研优势,安排学校教师到对方单位挂职交流;不定期为对方单位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合作开展大学生就业基地建设。根据专业学习需要,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对方单位为学生提供一定的实习实训、就业岗位,双方定期互通毕业生信息和用人需求信息。

     

    第四章 协议的拟定与审批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战略性对外合作协议,协议发起单位应进行充分论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党委常委会决策通过,并按照《南京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签署协议。

    第二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的专项性和一般性对外合作协议,由该单位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洽谈商定的内容起草,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通过,并按照《南京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签署协议。

     

    第五章 合作协议签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合作协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对外合作处是学校对外合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内容进行分类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审核把关和落实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主责部门为对外合作处;专项性与一般性合作协议,主责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签署双方应具有可落地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战略性合作协议由发起单位根据党委常委会审议意见,形成正式合作协议文本,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南京工程学院印章;专项性和一般性合作协议由发起单位根据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形成正式协议文本,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南京工程学院印章。

    第二十四条 战略性合作协议一般为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专项性和一般性合作协议一般为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发起单位须在协议正式签署后七日内,将其中一份协议原件送对外合作处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审核或授权,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各类合作协议。

     

    第六章 合作协议的管理、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外合作处负责对各类合作协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合作协议签署后,发起单位负责协议的协调执行工作,合作协议涉及到的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合作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协议发起单位在协议签署后应明确相关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制定推进落实方案,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协议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 协议发起单位在协议签署后每年度向校长办公会或分管校领导报告合作协议的落实情况,总结成绩、分析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措施。

    第三十条 若涉及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或合作变更事项,协议发起单位应及时与合作方协商,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对外合作处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南京工程学院对外合作处

    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邮编:211167 电话:025-86118932  管理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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